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撰文/郭淑媛

201310月爆發的日月光K7廠偷排廢水案,159月底二審逆轉改判無罪,並撤銷一審對日月光的3百萬元罰金,引發外界譁然。影響判決最主要的關鍵,就是行政院環保署的一紙公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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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日,環保署行文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解釋函中指出,日月光K7廠設有廢汙水處理設施,故其廢水經由廢汙水處理設施處理後,以管線或溝渠排放時,「即應依《水汙染防治法》相關規定辦理,所排放之廢水非屬事業廢棄物之範疇,亦非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。」


日月光案究竟適用《水汙染防治法》或《廢棄物清理法》的最大差別在於,案發時《水汙染防治法》對排毒廢水並無罰則,《廢棄物清理法》則規定,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,處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,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適用法律不同
一審有罪,二審過關

這就是日月光得以逆轉的「眉角」。高雄地院去年10月即依《廢棄物清理法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,判罰日月光3百萬元,K7廠長蘇炳碩等4人各14個月至110個月不等徒刑,並皆可緩刑。

該案上訴時,日月光即主張排放的是處理過的廢水,應適用《水汙染防治法》,檢方則主張應適用《廢棄物清理法》及《刑法》流放毒物罪。

檢視高分院判決文,環保署36日的這封解釋函,以及多年來汙水與廢棄物的處理標準,顯然成為二審法官判決主要援引依據。

判決指出,環保署2000年的一份解釋規定,製程中所產生含汙染物之水,如以桶裝或槽車運送者即為液體廢棄物,應依《廢棄物清理法》規定辦理。06年環保署另一份解釋進一步規定,事業以廠區內設置之廢汙水處理設施處理後,排放至地面水體或委託廢汙水代處理業處理,則應依《水汙染防治法》相關規定辦理;反之,若未以廠區內的汙水處理設施處理,而委託廢棄物清除業者運送至廠區外,則所產生含有汙染物的水或廢液視為廢棄物,從廠內清除、清運到處理、申報等,均應依《廢棄物清理法》辦理。

不過環保署06年的解釋函也指出,事業如同時具有《水汙染防治法》與《廢棄物清理法》規定行為,應同時遵守該二法之規定,「違反該二法,應從一重罰。」

但高分院認為,廢(汙)水與汙泥為不同物質並具不同形態,日月光K7廠對廢水、汙泥之處理方式,亦有不同,K7廠廢水經由廢汙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或溝渠排放,非屬廢棄物之範疇。而K7廠在案發後,已投放較平日多一倍的液鹼,藉此中和處理池的酸鹼值,廢水的pH值到當晚8時已符合放流標準,顯示並非任意棄置或惡意排放廢水,因此不成立該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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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blogs/society-watch/環保署一紙公文--日月光無罪逆轉勝-055022391.htmlrolexrolex116660rolex水鬼rolex黑水鬼rolex勞力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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